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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O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

发布日期:2018-9-28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来源:

     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壮大,应多家客户的要求,正象集团与经验丰富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签约,紧密合作,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维权事务顾问服务。

      股票首发上市(Initial Public Offerings,简称“IPO”)过程中,发行人的商标、专利、专有技术、版权、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(Intellectual Property,简称“IP”),直接关系到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、持续盈利能力等,历来为审核部门的关注重点。
 

      一、IPO法律规范框架内的IP问题
 

      IPO法律规范框架内,与IP相关的核心规定主要散见于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》、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》等规范性文件。
 

      二、IPO中的IP问题
 

      IPO实践中,审核部门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视角关注发行人的IP问题:

      1、独立性

      发行人IP引发的独立性问题,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:

      (1)资产不完整,缺少重要IP。

      (2)重要IP存在依赖。通常表现为仅有使用权,且多依赖于关联方。

      (3)重要IP存在不确定性。该类情形,虽然也存在依赖,但其依赖本身亦存在不确定性。通常表现为通过协议方式从非关联方获得授权使用的重要IP存在不确定性。

      (4)职务发明问题。此外,对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人员创办企业,或成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项目,发行人的相关IP是否为职务成果也会成为审核部门的关注要点。

      2、持续盈利

      IPO实践中,审核部门对于发行人的重要IP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较为关注。一旦发生该等情形,可能会导致IPO审核和发行上市的进程、结果的不确定性。

      3、重大未决诉讼

      与一般诉讼不同,一旦发行人因其重要IP出现了诉讼,无论诉讼金额大小,都会受到审核部门的特别关注。IPO实践中,因重要IP引发纠纷,并直接影响审核和发行上市的进程、结果的案例并不鲜见。

      4、信息披露

      此外,IPO实践中,发行人的上述IP问题常常还会“伴生”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,即IP信息披露不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与官网披露信息不一致。2010年4月20日,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向保荐机构下发《关于切实落实保荐制度各项要求,勤勉尽责,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的通知》(发行监管函[2010]121号),要求对2010年5月1日前上报的在审项目全部核查。核查内容包括专利、商标、诉讼和仲裁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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