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,只是考核近三年的科研项目,主要体现在RD研发表格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,这个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来说,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,到现在为止,没有一家中介机构解释是一样的,都是对他的概念进行各自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后,得出一套自己的理念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:产品、服务、样品、样机四项。 产品: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,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,只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,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,只能算作一次; 服务: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,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,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; 样品和样机:区别在于,样品只是一个单一的、不能分解的物品,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、电脑里的硬盘;而样机是由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,比如打印机、电脑、医疗器械等。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,在流水线上,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,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,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,在这里,需要提供检测/检验报告,样品、样机的立体照片。
(1)符合《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目录》并且完成实验室或中试工作,拟实施生产或试销售的成果转化项目;
(2)企业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或二次开发,形成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;
(3)在上海注册的法人、自然人或拟在上海注册的外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。
外资企业:
(1)投资国内高新科技成果(或专利技术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
(2)引进国外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创新,并形成技术、新产品;
(3)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(或专利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
(4)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。
(1)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(简称“认定申请书”)。
(2)相关的证明材料:
(1)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: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。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,受让、受赠、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。
(2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,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。
(3)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。
(4)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: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;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,须提供特殊
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;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,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。
除以上材料外,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其他辅助材料。